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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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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1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气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0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气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 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BIC S.A.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9 月 16 日 展 开 该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BIC S.A. 代 表 占 共 同 体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50% 的 生 产 商 提 出 要 求 。 该 项 要 求 是 基 於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损 害 性 倾 销 情 况 可 能 会 继 续 或 再 次 出 现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2006 年 9 月 16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, 及 包 含 塑 胶 机 身 的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并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, 分 别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9613 10 00 及 ex 9613 20 90 (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鑑 於 该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人 士 数 目 众 多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, 并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第 5.1(a)(i) 段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、 公 司 / 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、 生 产 量 , 以 及 同 意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( 即 同 意 回 答 问 卷 和 接 受 现 场 调 查 ) 。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进 口 商 、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遭 点 名 或 曾 参 与 引 致 实 施 目 前 遭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使 用 者 或 其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如 欧 洲 委 员 会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, 选 中 的 人 士 须 於 接 获 通 知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, 回 答 问 卷 。

有 关 人 士 如 并 无 参 与 引 致 实 施 目 前 遭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, 应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其 申 述 获 得 考 虑 , 必 须 联 络 欧 洲 委 员 会 以 表 明 身 分 , 并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40 日 内 递 交 意 见 和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将 选 择 巴 西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, 就 中 国 内 地 釐 定 正 常 价 值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 05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 : 调 查 会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1991 年 11 月 29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16.9%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根 据 一 项 覆 核 结 果 ,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修 订 为 每 个 打 火 机 0.065 欧 元 。 经 过 一 项 反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扩 展 至 (a)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或 源 自 中 国 台 北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; 以 及 (b)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中 国 台 北 或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的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( 每 个 的 价 值 少 於 0.15 欧 元 ) 。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1 年 9 月 19 日 起 再 延 长 5 年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国 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9 月 1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