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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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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60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若 干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的 经 修 订 进 口 规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3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4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将 规 定 使 用 去 皮 圆 木 ( 即 去 皮 规 定 ) 作 为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的 实 施 日 期 押 後 至 2009 年 1 月 1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指 示 2006/14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副 本 ( 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4/2005 号 , 欧 洲 理 事 会 将 适 用 於 包 括 用 作 非 木 料 货 物 的 楔 子 或 支 撑 的 木 材 的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的 去 皮 规 定 押 後 至 2006 年 3 月 1 日 才 实 施 。 由 於 欧 盟 当 局 现 正 研 究 把 木 料 去 皮 的 各 方 面 技 术 问 题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应 进 一 步 押 後 至 2009 年 1 月 1 日 才 施 行 去 皮 规 定 , 但 会 在 2007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进 行 检 讨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0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吴 家 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9 月 1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