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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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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9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限 制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指 示 , 管 制 若 干 致 癌 物 质 、 诱 变 剂 及 危 害 生 育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。 该 指 示 旨 在 改 善 健 康 保 障 和 消 费 者 安 全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5/90/EC ( " 该 指 示 " ) , 指 示 的 副 本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 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根 据 该 指 示 , 若 干 物 质 的 鑑 定 、 分 类 和 标 签 , 已 根 据 该 指 示 附 件 的 第 一 段 予 以 更 新 。 欧 盟 当 局 界 定 为 会 致 癌 、 诱 变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其 他 化 学 品 , 用 於 在 市 场 向 公 众 出 售 的 物 质 和 制 剂 时 , 个 别 浓 度 亦 不 得 超 出 若 干 订 明 的 限 制 。 该 等 化 学 品 的 名 单 载 於 该 指 示 的 附 件 (pdf 格 式 ) 第 二 至 六 段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由 2007 年 8 月 24 日 起 实 施 指 示 条 文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0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吴 家 豪 代 行 )

2006 年 9 月 1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