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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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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9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食 物 添 加 剂 和 甜 料 的 管 制

欧 盟 理 事 会 最 近 通 过 指 示 2006/52/EC ( " 该 指 示 " ) , 修 订 有 关 色 素 和 甜 料 以 外 的 食 物 添 加 剂 的 指 示 95/2/EC , 以 及 有 关 用 於 食 品 的 甜 料 的 指 示 94/35/EC 。 该 指 示 的 副 本 ( 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 
  2. 因 应 欧 洲 食 品 安 全 组 织 (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) 的 建 议 , 该 指 示 旨 在 认 可 新 的 物 质 , 并 重 新 评 估 若 干 现 有 条 文 , 以 顾 及 业 内 的 技 术 发 展 和 关 于 对 消 费 者 健 康 的 影 响 的 新 科 学 知 识 。 主 要 条 文 包 括 :
    1. 设 定 食 品 内 所 含 的 亚 硝 酸 盐 和 硝 酸 盐 水 平 ;
       
    2. 禁 止 使 用 添 加 剂 E216 ( 丙 基 对 - 羟 基 苯 甲 酸 酯 ) 和 E217 ( 丙 基 对 - 羟 基 苯 甲 酸 钠 ) ;
       
    3. 禁 止 在 小 型 杯 装 果 冻 内 使 用 若 干 形 成 凝 胶 的 食 物 添 加 剂 ; 以 及
       
    4. 准 许 在 指 定 食 品 内 使 用 若 干 添 加 剂 或 扩 大 其 使 用 範 围 。
  3. 准 许 买 卖 和 使 用 符 合 本 指 示 条 文 产 品 的 规 定 , 以 及 禁 止 买 卖 和 使 用 不 符 合 本 指 示 条 文 产 品 的 规 定 , 分 别 由 2008 年 2 月 15 日 和 2008 年 8 月 15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0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吴 家 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8 月 2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