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4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限 制 若 干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

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管 制 若 干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在 2006 年 12 月 1 日 或 之 前 实 施 该 指 示 的 条 文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6/65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健 康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须 禁 止 使 用 若 干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, 而 其 他 某 些 染 发 剂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亦 须 受 若 干 条 件 的 限 制 。 有 关 详 情 分 别 载 於 该 指 示 的 附 件 (pdf 格 式 ) 第 (1) 和 (2) 条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任 丽 英 代 行 )

2006 年 8 月 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