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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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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8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槓 杆 拱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 月 2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9/2006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槓 杆 拱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产 品 : 用 於 存 放 纸 张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封 夹 和 文 件 夹 内 的 槓 杆 拱 装 置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305 10 00 ( TARIC 代 码 8305 10 00 50 )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7.4% ( 一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为 27.1% )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06 年 7 月 28 日
(d) 实 施 期 : 5 年
(e) 临 时 税 项 的 徵 收 : 以 2006 年 1 月 28 日 起 徵 收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方 式 缴 交 的 保 证 金 , 将 按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确 定 徵 收 。 缴 交 的 保 证 金 如 超 过 确 定 税 率 , 则 差 额 可 获 退 回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6 年 7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