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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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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1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0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26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 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Community Feder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 of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Integrated ( 2 CFL-i ) ( " 申 请 人 " )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7 月 19 日 展 开 该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声 称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会 继 续 或 再 次 出 现 , 并 会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造 成 损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   具 有 一 枝 或 以 上 玻 璃 管 , 所 有 照 明 零 件 及 电 子 组 件 安 装 於 灯 脚 或 和 灯 脚 连 成 一 体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39 31 90 (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鑑 於 该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人 士 数 目 众 多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, 并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第 5.1 (a) (i) 段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、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( 即 同 意 回 答 问 卷 和 接 受 现 场 调 查 ) 。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06 年 7 月 19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进 口 商 、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遭 点 名 或 曾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须 於 接 获 通 知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, 回 答 问 卷 。

没 有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有 关 人 士 , 应 於 2006 年 7 月 19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7 月 19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( 包 括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) 和 提 供 证 据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06 年 7 月 19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  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和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 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6.1% ( 8 间 公 司 除 外 , 税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 。 根 据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定 由 2005 年 6 月 10 日 起 , 把 对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( TARIC 代 码 为 8539 31 90*92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6 年 7 月 1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