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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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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1/17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4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不 会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

就 有 关 本 署 於 2005 年 8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1/2005 号 的 事 宜 , 本 署 现 特 告 之 , 欧 盟 并 没 有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( CD-R )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

详 情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Committee of European CD-R and DVD+/-R Manufacturers 的 投 诉 , 在 2005 年 8 月 6 日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进 口 可 记 录 光 碟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 。
     

  2. 根 据 欧 盟 的 反 倾 销 规 例 , 如 欧 盟 对 正 在 受 调 查 的 产 品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则 须 在 不 迟 於 调 查 开 展 後 九 个 月 内 开 始 徵 收 。 就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可 记 录 光 碟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而 言 , 开 始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的 最 後 期 限 已 於 2006 年 5 月 5 日 届 满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不 会 在 完 成 调 查 之 前 ,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可 记 录 光 碟 徵 收 反 倾 销 税 。
     

  3. 上 述 规 例 亦 订 明 , 欧 洲 委 员 会 必 须 在 调 查 开 展 後 15 个 月 内 ( 即 2006 年 11 月 5 日 或 之 前 ) 完 成 调 查 , 并 在 徵 询 反 倾 销 谘 询 委 员 会 意 见 後 提 出 建 议 , 然 後 由 欧 盟 理 事 会 根 据 有 关 建 议 决 定 是 否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可 记 录 光 碟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
     

  4. 欧 洲 委 员 会 将 个 别 通 知 在 调 查 期 间 表 现 合 作 的 公 司 , 有 关 该 项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进 展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6 年 5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