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3/2006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重 新 展 开 调 查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7 月 2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4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重 新 展 开 调 查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重 新 调 查 的 理 由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四 家 占 共 同 体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70% 的 生 产 商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3 月 31 日 重 新 展 开 调 查 , 以 确 定 现 时 对 该 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是 否 对 出 口 价 、 转 售 价 或 其 後 在 共 同 体 的 售 价 有 影 响 。

重 新 调 查 的 程 序

  1. 重 新 展 开 调 查 的 要 点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展 开 调 查 公 告 的 日 期 2006 年 3 月 31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( 即 底 盘 和 液 压 装 置 )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427 9000 和 ex 8431 2000 ( 此 等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在 重 新 调 查 要 求 中 遭 点 名 或 曾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重 新 调 查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人 士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进 口 商 、 进 口 商 商 会 、 用 户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重 新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。

有 关 人 士 如 没 有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重 新 调 查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, 应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( 包 括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) 、 提 供 证 据 , 以 及 要 求 聆 讯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 : 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6.7% ( 四 间 公 司 除 外 , 个 别 税 率 由 7.6% 至 39.9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6 年 3 月 3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