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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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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CR EIC 230/2/1/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3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3 月 2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" 委 员 会 " )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( " 有 关 产 品 " )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 (pdf 格 式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委 员 会 在 2005 年 12 月 22 日 自 行 决 定 展 开 该 项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委 员 会 掌 握 的 资 料 显 示 , 低 熔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的 基 本 物 理 特 徵、化 学 特 性 , 以 及 最 终 用 途 均 与 其 他 类 型 的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有 所 不 同,因 此 不 应 纳 入 有 关 产 品 範 围 之 内 。尤 其 是 低 熔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具 有 黏 合 特 性,有 别 於 其 他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(a) 发 出 展 开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2005 年 12 月 22 日
(b) 产 品 覆 核 範 围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纤 维 , 未 粗 梳 、 精 梳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处 理 , 以 供 纺 纱 用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5503 20 00 (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委 员 会 会 向 进 口 商 、 用 户 、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和 有 关 国 家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5 年 12 月 22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和 提 供 证 据 。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向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。 委 员 会 的 邮 寄 地 址 如 下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5 年 3 月 18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聚 酯 切 段 短 纤 维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9.7% ( 个 别 公 司 除 外 , 税 率 由 4.9% 至 26.3% 不 等 ) 。 有 关 详 情 , 开 列 於 2005 年 3 月 23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/2005 号 , 并 可 於 本 署 网 站 浏 览 , 网 址 为 :

   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cic/eu/2005/ci1012005.html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    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曾 婉 琪 代 行 )

2005 年 12 月 2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