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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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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0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限 制 多 环 芳 香 族 碳 氢 化 合 物 在 填 充 油 及 轮 胎 中 使 用 和 该 等 产 品 在 市 场 上 销 售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管 制 多 环 芳 香 族 碳 氢 化 合 物 在 填 充 油 及 轮 胎 中 使 用 和 该 等 产 品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该 指 示 的 条 文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5/69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为 加 强 保 障 人 类 健 康 和 保 护 环 境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须 限 制 多 环 芳 香 族 碳 氢 化 合 物 含 量 重 的 填 充 油 和 作 为 填 充 油 的 混 合 物 用 於 生 产 轮 胎 , 以 及 该 等 产 品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。 该 指 示 的 适 用 範 围 涵 盖 载 客 车 辆 轮 胎 、 轻 型 和 重 型 货 车 轮 胎 、 供 农 业 用 轮 胎 和 电 单 车 轮 胎 。 该 指 示 规 定 , 如 每 千 克 填 充 油 含 有 多 於 1 毫 克 的 苯 并 [a] 芘 或 含 名 单 所 列 多 环 芳 香 族 碳 氢 化 合 物 总 量 多 於 10 毫 克 , 均 不 得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和 用 作 生 产 轮 胎 或 轮 胎 部 分 。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制 造 的 轮 胎 和 翻 新 用 胎 面 , 如 含 有 超 出 上 述 含 量 限 制 的 填 充 油 , 均 不 得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。 不 过 , 经 翻 新 轮 胎 如 胎 面 并 未 含 有 超 出 上 述 含 量 限 制 的 填 充 油 , 则 可 豁 免 受 销 售 限 制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5 年 12 月 2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