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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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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Sub-file(A) to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8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限 制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8 月 2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0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就 限 制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示 采 纳 了 一 项 决 议 , 豁 免 对 十 溴 联 苯 醚 (DecaBDE) 和 铅 的 若 干 使 用 限 制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5/717/EC ( " 该 决 议 " ) 。 该 决 议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0/2005 号 告 知 商 号 ,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新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不 得 含 有 超 过 若 干 订 明 分 量 的 铅 、 水 银 、 镉 、 六 价 铬 、 多 溴 联 苯 (PBB) 或 多 溴 联 苯 醚 (PBDE) 。 不 过 , 如 果 消 除 或 取 代 这 些 物 质 并 不 可 行 , 则 含 有 这 些 有 害 物 质 的 若 干 物 料 和 组 件 可 豁 免 受 禁 用 规 定 限 制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鑑 於 最 近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, 决 定 将 豁 免 範 围 扩 大 至 包 括 聚 合 物 中 十 溴 联 苯 醚 的 应 用 , 以 及 铅 青 铜 轴 承 壳 和 套 内 的 铅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
2005 年 10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