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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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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Sub-file(A) to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0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限 制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3 月 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0/2003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修 订 了 限 制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使 用 若 干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示 。 有 关 修 订 釐 定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内 若 干 有 害 物 质 的 可 容 许 最 高 含 量 ,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5/618/EC ( " 该 决 议 " ) 。 该 决 议 的 副 本 ( 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0/2003 号 告 知 商 号 ,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新 电 动 及 电 子 设 备 不 得 含 有 铅 、 水 银 、 镉 、 六 价 铬 、 多 溴 联 苯 (PBB) 及 多 溴 联 苯 醚 (PBDE) 。 由 於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, 不 能 做 到 完 全 避 免 使 用 这 些 物 质 , 因 此 委 员 会 采 纳 该 决 议 , 宣 布 就 铅 、 水 银 、 六 价 铬 、 多 溴 联 苯 及 多 溴 联 苯 醚 而 言 , 可 容 许 的 最 高 含 量 为 0.1% ( 以 同 质 物 料 重 量 计 ) ; 至 於 镉 , 可 容 许 的 最 高 含 量 则 为 0.01% ( 以 同 质 物 料 重 量 计 ) 。 该 决 议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适 用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5 年 8 月 2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