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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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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S/F to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/2005 号

 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订 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 

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3 月 2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/200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采 纳 对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66/2001 号 作 出 的 修 订 , 为 若 干 食 品 ( 即 鱼 类 、 鱼 类 产 品 和 贝 介 类 ) 内 铅 、 镉 和 汞 含 量 釐 订 可 容 许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78/2005 号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5 年 1 月 2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