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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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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6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若 干 农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的 关 税 配 额

本 署 曾 于 2005 年 1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/2005 号 。 其 后 , 欧 盟 理 事 会 采 纳 了 规 例 , 修 订 共 同 体 关 税 配 额 机 制 下 合 资 格 获 减 免 关 税 的 产 品 名 单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夹 附 (pdf 格 式 )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151/2005 号 的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关 税 配 额 让 共 同 体 工 业 可 以 向 外 寻 求 共 同 体 内 供 应 不 足 , 或 未 有 供 应 的 原 料 ╱ 部 件 , 以 作 生 产 之 用 。 符 合 关 税 配 额 资 格 的 产 品 可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欧 盟 , 惟 只 适 用 于 指 明 时 间 内 配 额 限 额 内 的 产 品 。 当 进 口 数 量 达 到 限 额 或 当 配 额 有 效 期 届 满 , 共 同 体 会 恢 复 征 收 正 常 税 率 的 关 税 。
  1. 欧 盟 理 事 会 的 最 新 修 订 , 增 加 了 若 干 用 皮 革 或 合 成 皮 制 产 品 的 配 额 数 量 , 关 税 配 额 亦 扩 展 至 多 项 新 产 品 , 包 括 若 干 化 学 品 和 电 动 设 备 的 零 件 和 附 件 。 最 新 修 订 于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7 月 1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