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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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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7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预 先 提 交 进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货 物 资 料 的 规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11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4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采 纳 规 例 , 当 中 包 括 推 行 货 物 输 入 欧 盟 前 须 向 海 关 当 局 提 交 货 物 资 料 的 规 定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48/2005 号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(pdf 格 式 )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为 妥 善 控 制 风 险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有 需 要 就 运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的 所 有 货 物 制 定 预 先 提 交 资 料 的 规 定 , 但 空 运 或 海 运 货 物 如 只 是 过 境 而 不 在 境 内 停 留 则 除 外 。 由 於 货 物 资 料 须 在 货 物 运 入 共 同 体 前 提 交 , 因 此 商 号 把 货 物 提 交 海 关 清 关 时 一 并 呈 交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或 报 关 单 的 现 行 规 定 将 会 更 改 。
     
  2. 预 先 提 交 货 物 资 料 的 新 规 定 要 点 如 下 :
    1. 运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的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, 但 货 物 如 只 是 运 经 关 税 地 区 的 水 域 或 空 域 而 不 在 境 内 停 留 则 除 外 ;
       
    2.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须 在 货 物 运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之 前 提 交 。 实 际 执 行 细 节 , 包 括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的 提 交 时 限 和 格 式 , 将 会 开 列 於 日 後 的 实 施 规 例 内 ;
       
    3.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须 以 数 据 处 理 技 术 拟 备 。 不 过 , 海 关 当 局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会 接 受 纸 张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; 以 及
       
    4. 对 於 已 递 交 报 关 单 的 货 物 , 进 口 地 区 的 海 关 办 事 处 可 豁 免 其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, 惟 报 关 单 最 少 须 包 含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所 需 的 资 料 。
       
  3. 日 後 的 实 施 规 例 生 效 後 , 新 安 排 随 即 适 用 。 电 子 报 关 将 会 於 新 安 排 开 始 实 施 起 计 3 年 後 采 用 。 待 欧 盟 当 局 公 布 有 关 的 实 施 规 例 後 , 本 署 即 会 告 知 业 内 人 士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5 年 6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