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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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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9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9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9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。 该 规 例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就 指 称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, 展 开 调 查 。
     
  2. 根 据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定 由 2005 年 6 月 10 日 起 ,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( 即 具 有 一 枝 或 以 上 玻 璃 管 , 所 有 照 明 零 件 及 电 子 组 件 安 装 於 灯 脚 或 和 灯 脚 连 成 一 体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39 31 90 )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( TARIC 代 码 为 8539 31 90*92 ) 。
     
  3. 有 关 出 口 商 如 有 意 提 交 豁 免 缴 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要 求 , 须 填 写 问 卷 , 让 欧 洲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豁 免 。 豁 免 缴 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要 求 , 应 使 用 欧 洲 共 同 体 其 中 一 种 法 定 语 文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须 由 申 请 人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。 有 关 要 求 必 须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    European Commission
    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    Directorate B
    Office:J-79 05/17
    B-1049 Brussels
    图 文 传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  4. 徵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範 围 扩 展 後 , 对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) 的 登 记 规 定 已 经 终 止 。
     
  5. 欧 盟 是 由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6.1% ( 8 间 公 司 除 外 , 税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6 月 1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