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68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电 子 称 量 秤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结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8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9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根 据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结 果 , 决 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而 由 两 间 内 地 公 司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输 出 的 若 干 进 口 电 子 称 量 秤 重 徵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反 倾 销 税 实 施 後 , 对 由 该 两 间 公 司 生 产 的 进 口 电 子 称 量 秤 的 登 记 便 会 终 止 。 该 规 例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如 下 :

(a) 产 品 电 子 称 量 秤 , 供 零 售 贸 易 用 , 最 大 称 量 不 超 过 30 公 斤 , 设 有 显 示 重 量 、 单 位 价 和 应 付 价 的 数 字 显 示 器 ( 无 论 有 否 包 括 列 印 此 资 料 的 功 能 ) , 一 般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8423 81 50 ( TARIC 代 码 8423 81 50 10 ) 。
(b) 税 率 缴 税 前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2.6% 的 个 别 税 率 , 适 用 於 由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这 两 间 有 关 内 地 公 司 进 口 的 电 子 称 量 秤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2005 年 5 月 4 日
( 欧 盟 可 向 於 2004 年 8 月 4 日 起 进 行 登 记 的 进 口 电 子 称 量 秤 追 收 反 倾 销 税 。 )

背 景

  1. 欧 盟 是 由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电 子 称 量 秤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0.7% ( 三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2.8% 不 等 ) 。
  2. 两 间 有 关 的 内 地 公 司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( " 申 请 人 " ) 要 求 进 行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声 称 , 他 们 是 在 据 以 订 定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原 来 调 查 期 ( 1998 年 9 月 1 日 至 1999 年 8 月 31 日 ) 过 後 , 才 开 始 将 有 关 产 品 输 往 共 同 体 , 而 且 他 们 与 受 反 倾 销 措 施 规 管 的 中 国 出 口 生 产 商 并 无 关 系 。 为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4 年 8 月 4 日 展 开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而 对 由 申 请 人 进 口 的 若 干 电 子 称 量 秤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因 此 被 废 除 。 同 时 , 这 些 进 口 产 品 须 在 由 2004 年 8 月 4 日 起 计 的 9 个 月 内 进 行 登 记 , 以 便 当 覆 核 结 果 证 实 上 述 申 请 人 确 有 参 与 倾 销 时 , 可 向 他 们 追 收 反 倾 销 税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5 月 1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