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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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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8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三 氯 异 氰 酸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所 涵 盖 产 品 範 围 的 公 告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7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4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" 委 员 会 " ) 刊 登 公 告 ,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三 氯 异 氰 酸 实 施 反 倾 销 程 序 , 邀 请 有 关 人 士 再 次 提 交 资 料 。 这 是 由 於 委 员 会 在 2004 年 7 月 向 有 关 人 士 发 出 的 问 卷 , 并 未 涵 盖 展 开 调 查 公 告 内 所 界 定 的 全 部 有 关 产 品 。 委 员 会 现 就 调 查 使 用 新 的 问 卷 , 以 确 保 取 得 全 部 资 料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2004 年 11 月 20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三 氯 异 氰 酸 ( 根 据 国 际 非 专 利 名 称 , 亦 称 为 " 氯 氧 三 嗪 " ) 及 其 制 剂 , 一 般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33 69 80 和 ex 3808 40 20 ( 此 等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

委 员 会 会 向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进 口 商 、 在 投 诉 书 中 遭 点 名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新 的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问 卷 回 覆 必 须 於 2004 年 11 月 20 日 起 计 40 日 内 交 回 委 员 会 。 有 鑑 於 此 , 有 关 人 士 应 於 2004 年 11 月 20 日 起 计 15 日 内 , 以 图 文 传 真 方 式 联 络 委 员 会 , 确 定 本 身 是 否 在 投 诉 书 中 遭 点 名 , 如 有 需 要 , 应 向 委 员 会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其 申 述 获 得 考 虑 , 必 须 於 2004 年 11 月 20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( 包 括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) 和 提 供 证 据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04 年 11 月 20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向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及 / 或 专 用 电 讯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 05
专 用 电 讯 : COMEU B 21877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可 於 2004 年 7 月 10 日 ( 即 刊 登 对 有 关 产 品 展 开 反 倾 销 程 序 公 告 的 日 期 ) 起 计 9 个 月 内 开 始 徵 收 。 调 查 会 於 2004 年 7 月 10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4 年 11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