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1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含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铵 盐 的 食 品 的 标 签 指 示

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强 制 规 定 含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铵 盐 的 食 品 在 标 签 上 提 供 具 体 资 料 , 目 的 是 要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清 晰 的 资 料 , 表 明 食 品 含 有 关 物 质 。 由 2006 年 5 月 20 日 起 ,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禁 止 买 卖 不 符 合 标 签 规 定 的 产 品 , 但 在 该 日 期 前 已 标 签 的 产 品 则 除 外 , 直 至 该 等 存 货 售 完 为 止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04/77/EC ( " 该 指 示 " ) 。 该 指 示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铵 盐 是 用 於 食 品 的 调 味 物 质 , 主 要 透 过 食 用 甘 草 糖 果 制 品 , 包 括 口 香 糖 、 凉 茶 和 其 他 饮 料 而 接 触 得 到 。 过 量 食 用 可 引 致 高 血 压 。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健 康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该 指 示 , 强 制 规 定 在 糖 果 制 品 和 饮 料 标 明 含 有 关 物 质 。 如 食 品 所 含 的 该 类 物 质 分 量 超 过 订 明 限 制 , 须 在 标 签 上 加 上 警 告 语 句 , 提 醒 患 有 高 血 压 的 人 士 。 警 告 语 句 须 标 明 在 成 分 一 览 表 後 ; 如 产 品 没 有 这 类 一 览 表 , 警 告 语 句 须 标 明 在 产 品 出 售 时 所 用 的 名 称 附 近 。 适 用 於 不 同 种 类 食 品 的 用 词  / 语 句 的 详 情 载 於 该 指 示 的 附 件 部 分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4 年 10 月 1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