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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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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CR EIC 230/20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8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3 月 3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3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规 例 (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录 ( pdf 格 式 ) ) , 修 订 实 施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的 理 事 会 规 例 附 件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, 欧 盟 提 供 特 惠 关 税 予 源 自 179 个 发 展 中 经 济 体 系 的 多 种 农 业 和 工 业 产 品 , 目 的 是 鼓 励 它 们 增 加 出 口 产 品 的 数 量 和 种 类 。 虽 然 香 港 自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遭 欧 盟 终 止 特 惠 关 税 , 但 中 国 内 地 仍 然 是 受 惠 经 济 体 系 之 一 。
     
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不 时 就 其 合 并 名 目 的 商 品 分 类 制 度 内 货 品 的 分 类 界 定 定 义 和 作 出 修 订 。 该 委 员 会 最 近 把 影 响 合 资 格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产 品 清 单 的 相 应 修 订 加 以 整 合 。 该 等 修 订 由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, 有 关 产 品 类 别 包 括 铁 或 钢 、 其 他 贱 金 属 和 贱 金 属 制 品 、 不 含 附 加 酒 精 的 菠 萝 、 丙 烯 酸 等 。 详 情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录 (pdf 格 式 ) 的 附 件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4 年 6 月 1 日

* :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