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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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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S/F to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 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3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订 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 

本 署 曾 於 2002 年 4 月 1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8/2002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采 纳 对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66/2001 号 作 出 的 修 订 , 为 婴 儿 食 品 和 以 谷 物 为 主 的 经 处 理 婴 儿 和 幼 儿 食 品 内 硝 酸 盐 釐 订 可 容 许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该 最 高 水 平 规 定 由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该 日 期 前 已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上 出 售 的 产 品 , 可 获 豁 免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。 食 品 业 务 营 运 人 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, 证 明 产 品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时 间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55/2004 号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   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4 年 4 月 29 日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