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tidenq@tid.gcn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 

 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7/02 号

 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家 居 冷 气 机 能 源 标 签

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委 员 会 指 示 2002/31/EC( 见 附 件 )(pdf 格 式 ) , 实 施 1992 年 9 月 22 日 的 理 事 会 指 示 92/75/EEC 中 , 有 关 家 居 冷 气 机 能 源 标 签 的 规 定 。

详 情

  1. 委 员 会 指 示 适 用 於 若 干 电 网 电 源 供 电 的 家 居 冷 气 机 。 可 使 用 其 他 能 源 的 冷 气 机 、 air-to-water 和 water-to-water 冷 气 机 , 以 及 输 出 ( 冷 冻 能 力 ) 超 过 12 千 瓦 的 冷 气 机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根 据 该 指 示 , 能 源 消 耗 的 资 料 须 以 产 品 挂 牌 及 标 签 , 置 於 冷 气 机 正 面 或 顶 部 表 面 的 当 眼 处 , 让 消 费 者 看 见 。 该 等 标 签 和 产 品 挂 牌 须 按 照 规 定 , 以 指 定 的 格 式 列 出 指 定 的 资 料 。 如 属 邮 购 或 其 他 遥 距 订 购 , 顾 客 不 能 看 见 冷 气 机 的 实 物 , 则 须 在 邮 购 目 录 、 广 告 等 资 讯 之 内 , 述 明 指 定 的 能 源 消 耗 资 料 。

  1. 成 员 国 须 按 照 规 定 , 由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关 指 示 。 不 过 , 作 为 过 渡 期 措 施 , 成 员 可 容 许 由 现 在 到 2003 年 6 月 30 日 为 止 , 在 市 面 出 售 不 符 合 指 示 规 定 的 产 品 和 派 发 有 关 推 销 资 料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 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2 年 5 月 2 日

 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