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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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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tidenq@tid.gcn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8/0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为 食 品 内
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订 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3 月 2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 / 2001 号 , 告 知 业 内 人 士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采 纳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66 / 2001 号 ,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订 可 容 许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修 订 该 规 例 。 该 修 订 釐 订 ( a ) 若 干 种 类 香 料 内 准 许 的 黄 曲 霉 毒 素 的 最 高 水 平 ; 以 及 ( b ) 食 品 内 容 许 的 赭 曲 霉 毒 素 A 的 最 高 水 平 , 该 等 食 品 包 括 谷 物 、 乾 葡 萄 果 、 未 烘 焙 和 已 烘 焙 咖 啡 及 咖 啡 产 品 及 酒 等 。 有 关 详 情 已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72 / 2002 号 及 相 应 勘 误 表 内 。 该 规 例 及 相 应 勘 误 表 的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录 III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2 年 4 月 1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包 括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