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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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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/0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
进 口 活 页 夹 装 置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5 月 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1/200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活 页 夹 装 置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载 有 展 开 该 项 覆 核 的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以 供 参 考 。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:

详 细 情 况

2. (a) 发 出 公 告 : : 日 期 : 2002 年 1 月 24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 : 活 页 夹 装 置 , 包 括 两 块 长 方 形 钢 片 或 綫 , 上 面 装 有 最 少 四 个 以 钢 綫 制 造 的 半 环 , 以 钢 封 面 系 固 在 一 起 ; 打 开 的 方 法 , 是 拉 开 半 环 或 利 用 活 页 夹 装 置 所 装 有 的 细 小 钢 制 开 关 装 置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8305 1000 (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: :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进 口 商 、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被 点 名 或 曾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资 料 。 没 有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有 关 人 士 , 应 於 2002 年 1 月 24 日 起 计 的 15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2 年 1 月 24 日 起 计 的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和 提 供 证 据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02 年 1 月 24 日 起 计 的 40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所 有 寄 交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,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( 并 非 电 子 方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其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及 / 或 专 用 电 讯 号 码 及 递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,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s B and C
TERV-0/13,
B-1049 Brussels.
Fax : (32-2) 295 6505
Telex : COMEU B 21877

  1. 该 项 覆 核 是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Koloman Handler AG 及 Krause Ring-buchtechnik GmbH 於 2001 年 10 月 24 日 所 作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的 。 有 人 指 称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会 继 续 或 再 次 出 现 , 并 会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造 成 损 害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会 继 续 有 效 , 直 至 该 覆 核 完 成 为 止 。 欧 盟 是 由 1997 年 1 月 25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活 页 夹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具 有 17 及 23 个 环 的 装 置 , 税 额 为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1,000 件 325 个 欧 洲 货 币 单 位 与 未 经 海 关 清 关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。 具 有 17 或 23 个 环 以 外 的 装 置 , 税 额 为 缴 税 前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9.4% , 惟 一 间 公 司 除 外 , 税 额 为 2.5% 。 在 中 期 覆 核 後 , 税 额 已 於 2000 年 10 月 6 日 起 修 订 。 具 有 17 或 23 个 环 以 外 的 装 置 , 经 修 订 税 额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8.8% ( 一 间 公 司 除 外 , 税 额 为 51.2% ) , 而 具 有 17 及 23 个 环 的 装 置 , 税 额 则 维 持 不 变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2002 年 1 月 3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