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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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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tidenq@tid.gcn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7/0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
磺 胺 酸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2 年 4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7/2002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官 方 刊 物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付 上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重 点 如 下 :

(a) 产 品 磺 胺 酸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21 4210 (TARIC 代 码 2921 4210 60) 。
(b) 税 率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21.0%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2002 年 7 月 26 日 。
(d) 临 时 税 项 的 徵 收 以 2002 年 4 月 5 日 起 徵 收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方 式 缴 交 的 保 证 金 , 将 按 确 定 税 率 徵 收 。 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方 式 缴 交 的 保 证 金 如 超 过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率 , 则 差 额 可 获 退 回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2002 年 8 月 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