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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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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tidenq@tid.gcn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7/0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产 品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欧 洲 委 员 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产 品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受 覆 核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及 有 关 产 品 的 详 情 概 述 於 件 1

详 情

  1.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当 中 , 有 些 是 采 用 最 低 进 口 价 的 形 式 , 该 形 式 没 有 区 分 售 予 有 关 人 士 与 售 予 非 有 关 人 士 , 或 在 共 同 体 内 首 次 销 售 与 继 後 销 售 的 情 况 。 有 人 指 称 , 这 样 会 引 致 执 行 困 难 , 而 该 等 现 行 措 施 似 乎 亦 不 足 以 抗 衡 正 造 成 损 害 的 倾 销 情 况 。 此 外 , 其 他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没 有 顾 及 进 口 货 品 进 入 共 同 体 自 由 流 通 前 已 损 坏 的 情 况 。 因 此 , 欧 洲 委 员 会 自 行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以 研 究 该 等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适 合 程 度 。 展 开 该 等 覆 核 的 公 告 副 本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的 附 件 2 至 10 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    a.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。
    b. 覆 核 範 围 局 限 於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形 式 。
    c. 程 序

   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联 络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进 口 商 、 曾 参 与 引 致 目 前 进 行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, 以 收 集 有 关 人 士 对 该 覆 核 的 意 见 。

   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2 年 6 月 13 日 起 计 的 40 日 内 (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、 递 交 资 料 、 提 供 证 据 , 以 及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    所 有 寄 交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,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, 并 注 明 其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及 / 或 专 用 电 讯 号 码 及 递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:

    European Commission,
    Office TERV-0/13,
    B-1049 Brussels.
    图 文 传 真 : (32-2)295 6505
    专 用 电 讯 : COMEU B 21877

  2. 现 有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会 继 续 有 效 , 直 至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完 成 为 止 。 该 等 现 行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税 率 列 於 附 件 1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2002 年 6 月 27 日

附 件 2-10 (pdf 格 式 )

附 件 2
附 件 3
附 件 4
附 件 5
附 件 6
附 件 7
附 件 8
附 件 9
附 件 10

* :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