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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/0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2002 至 2004 年 新 的 普 及
特 惠 关 税 方 案

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刊 登 规 例 , 宣 布 在 2002 年 1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, 实 施 新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。 有 关 的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2501 / 2001 号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的 附 件 (pdf 格 式 ) 内 。

详 情

  1. 新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, 提 供 特 惠 关 税 予 源 自 该 规 例 附 件 I 所 载 179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进 口 货 品 。 虽 然 自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,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不 再 涵 盖 香 港 , 但 中 国 继 续 是 主 要 受 惠 国 家 。 中 国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的 大 部 分 产 品 对 香 港 有 转 口 利 益 。

  2. 新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的 特 点 概 述 如 下 -

    产 品 範 围 和 特 惠 关 税

    1. 新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提 供 特 惠 关 税 予 多 种 农 业 和 工 业 产 品 。 根 据 产 品 对 欧 盟 本 地 工 业 的 “ 敏 感 性 ” , 产 品 特 惠 关 税 分 为 两 个 类 别 , 即 “ 敏 感 性 ” 产 品 和 “ 非 敏 感 性 ” 产 品 。 新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涵 盖 的 产 品 清 单 及 产 品 所 属 的 类 别 , 载 於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IV (pdf 格 式 ) ;

    2. “ 非 敏 感 性 ” 产 品 的 全 部 关 税 会 被 取 消 , 但 农 业 产 品 部 分 则 除 外 ;

    3. “ 敏 感 性 ” 产 品 的 关 税 减 幅 为 3.5 个 百 分 点 , 而 合 并 名 目 第 50 至 63 章 的 产 品 (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) 的 关 税 减 幅 将 为 20% ;

    4. 根 据 上 文 (b) 和 (c) 项 实 施 的 特 惠 关 税 , 优 惠 程 度 如 果 不 及 先 前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( 1999 年 7 月 1 日 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实 施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) 的 特 惠 关 税 , 则 先 前 的 特 惠 税 率 将 继 续 适 用 ;

    5. 根 据 上 文 (b) 和 (c) 项 实 施 特 惠 关 税 後 , 所 得 税 率 如 果 是 1% 或 以 下 , 或 所 得 税 额 如 果 是 两 欧 元 或 以 下 , 将 会 取 消 全 部 有 关 关 税 ;

    6. 源 自 若 干 国 家 的 若 干 产 品 类 别 , 不 会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。 有 关 国 家 的 有 关 产 品 类 别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I (pdf 格 式 ) 的 C 栏 。 举 例 说 , 根 据 该 项 条 款 , 源 自 中 国 , 属 合 并 名 目 第 72 及 73 章 ( 钢 、 铁 ) 的 若 干 产 品 , 不 会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;

    7. 根 据 先 前 的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遭 取 消 特 惠 关 税 的 产 品 类 别 , 亦 不 会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。 有 关 的 类 别 和 国 家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I (pdf 格 式 ) 的 D 栏 。 举 例 说 , 根 据 这 项 条 款 , 源 自 中 国 , 属 合 并 名 目 第 42 至 43 章 ( 皮 革 及 毛 皮 制 品 ) 、 第 61 至 63 章 ( 成 衣 ) , 以 及 第 64 至 67 章 ( 鞋 履 ) 等 的 产 品 , 不 会 享 有 特 惠 关 税 ;

      终 止 特 惠 关 税

    8. 若 受 惠 国 家 连 续 三 年 达 到 若 干 指 明 的 标 准 , 欧 盟 便 会 取 消 其 所 有 特 惠 关 税 或 某 些 产 品 的 特 惠 关 税 。 遭 欧 盟 终 止 特 惠 关 税 的 受 惠 国 家 或 其 有 关 产 品 , 如 果 在 之 後 连 续 三 年 不 能 达 到 指 明 的 标 准 , 欧 盟 便 会 再 提 供 特 惠 关 税 予 这 些 国 家 或 产 品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在 其 官 方 刊 物 # 刊 登 公 告 , 列 明 受 这 些 条 款 影 响 的 国 家 和 产 品 组 别 ;

      暂 时 取 消 特 惠 关 税

    9. 欧 盟 可 因 应 若 干 指 明 的 理 由 , 暂 时 取 消 普 及 特 惠 关 税 方 案 下 , 提 供 予 源 自 受 惠 国 家 的 所 有 或 若 干 产 品 的 特 惠 关 税 安 排 。 该 等 理 由 例 如 : 诈 骗 或 经 常 不 能 符 合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或 进 行 不 公 平 贸 易 , 包 括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协 议 》 下 禁 止 的 不 公 平 贸 易 ; 以 及

    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

    10. 欧 盟 提 供 特 惠 关 税 予 源 自 指 明 国 家 的 产 品 。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经 济 共 同 体 ) 第 2454 / 93 号 + , 已 订 明 来 源 地 产 品 概 念 定 义 和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的 细 则 。

查 询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2002 年 1 月 2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