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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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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 事 先 生 :  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/0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
釐 订 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欧 盟 委 员 会 已 采 纳 规 例 ,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容 许 的 污 染 物 釐 订 最 高 水 平 。 有 关 详 情 已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66 / 2001 号 内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该 规 例 副 本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  1. 经 采 纳 的 规 例 旨 在 保 障 公 衆 健 康 , 以 及 协 调 各 成 员 国 控 制 若 干 食 品 内 的 污 染 物 最 高 水 平 的 法 例 。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1 订 明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水 平 , 即 诸 如 蔬 菜 、 花 生 、 乾 果 、 榖 物 、 奶 类 、 肉 类 、 鱼 类 和 酱 油 等 食 品 内 容 许 的 硝 酸 盐 、 毒 枝 菌 素 、 重 金 属 ( 铅 、 镉 和 汞 ) 及 3-monochloropropane-1, 2-diol (3-MCPD)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订 明 的 最 高 水 平 适 用 於 上 述 食 品 的 可 食 用 部 分 。

  2. 该 规 例 将 於 2001 年 4 月 5 日 起 生 效 , 而 最 高 水 平 规 定 将 於 1 年 後 , 即 2002 年 4 月 5 日 起 生 效 。 对 有 关 重 金 属 和 3-MCPD 釐 订 的 最 高 水 平 , 不 适 用 於 2002 年 4 月 5 日 前 已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合 法 销 售 的 产 品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2001 年 3 月 2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