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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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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3/0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
物 质 - 六 氯 乙 烷 的 限 制

鑑 於 新 科 学 资 料 ,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收 紧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危 险 物 质 - 六 氯 乙 烷 的 现 行 管 制 。 成 员 国 须 於 2002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制 定 该 指 示 成 为 其 国 家 法 律 , 并 最 迟 於 2003 年 6 月 30 日 实 施 该 指 示 的 条 文 。

详 细 情 况

  1. 2001 年 10 月 29 日 发 出 的 委 员 会 指 示 2001/91/EC (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) (pdf 格 式 ) 载 列 有 关 六 氯 乙 烷 的 经 修 订 限 制 。 六 氯 乙 烷 为 非 铁 金 属 的 净 化 剂 。 该 指 示 禁 止 使 用 六 氯 乙 烷 制 造 和 加 工 非 铁 金 属 。 以 往 容 许 在 非 综 合 铝 铸 造 厂 和 若 干 镁 合 金 的 生 产 中 使 用 六 氯 乙 烷 , 现 在 已 不 再 容 许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 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2001 年 12 月 2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