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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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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6/00 号

冰 岛 : 对 含 酞 酸 盐 的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实 施 的 禁 令

冰 岛 已 通 过 规 例 , 下 列 以 柔 软 塑 胶 制 成 的 玩 具 及 儿 童 产 品 , 如 所 含 的 酞 酸 盐 浓 度 超 过 产 品 重 量 或 其 部 份 的 0.05% , 则 有 关 产 品 的 制 造 、 输 入 及 销 售 将 会 受 到 禁 止 :

    1. 供 三 岁 以 下 ( 零 至 36 个 月 大 )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;
       
    2. 拟 供 或 预 期 供 三 岁 以 下 儿 童 咬 或 吸 吮 的 产 品 , 例 如 出 牙 嚼 环 、 围 涎 和 沐 浴 用 具 等 ; 及
       
    3. 上 文 第 (a)   及 (b)   项 没 有 包 括 , 但 基 於 产 品 的 外 形 , 包 括 其 物 料 类 型 、 形 状 和 装 饰 , 可 能 会 用 作 供 三 岁 以 下 儿 童 作 玩 具 使 用 的 产 品 。
  1. 该 规 例 已 於 2000 年 3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2000 年 6 月 5 日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