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/0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: 有 关 纺 织 品 使 用 甲 醛
的 荷 兰 规 例

荷 兰 已 公 布 一 项 限 制 纺 织 品 使 用 甲 醛 的 规 例 。 该 规 例 会 於 二 ○ ○ ○ 年 七 月 一 日 始 生 效 。

详 情

  1. 因 甲 醛 可 能 会 引 起 皮 肤 敏 感 或 含 有 致 癌 物 质 , 为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, 荷 兰 制 订 了 该 规 例 。 该 规 例 禁 止 售 卖 和 分 销 不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成 衣 及 和 皮 肤 有 直 接 接 触 的 纺 织 制 品 ( 例 如 : 床 单 、 毛 毡 、 枕 套 等 ) :
    1. 成 衣 和 纺 织 制 品 在 第 一 次 洗 濯 後 , 不 可 含 有 超 过 120ppm ( 百 万 份 之 120 浓 度 ) 甲 醛 ; 及
       
    2. 若 成 衣 和 纺 织 制 品 本 身 或 包 装 上 之 标 签 没 有 警 告 字 眼 “ voor eerste gebruik wassen ” ( 即 “ 在 第 一 次 穿 着 / 使 用 前 须 洗 濯 ” ) , 则 该 货 品 在 第 一 次 洗 濯 前 不 可 含 有 超 过 120ppm 甲 醛 。
  1. 该 荷 兰 规 例 於 二 ○ ○ ○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颁 布 , 并 会 於 二 ○ ○ ○ 年 七 月 一 日 始 生 效 。 在 二 ○ ○ ○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已 推 出 市 埸 但 不 符 合 该 规 例 的 成 衣 和 纺 织 制 品 仍 可 继 续 销 售 及 分 销 至 二 ○ ○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63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王 莹 代 行 )

二 ○ ○ ○ 年 五 月 八 日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