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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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/00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: 计 量 单 位 指 示
欧 盟 第 二 次 延 长 共 同 体 内 实 施 十 进 制 标 签 的 十 年 过 渡 期 。
2. | 前 欧 洲 共 同 体 理 事 会 於 1979 年 12 月 制 订 了 一 项 指 示 , 协 调 整 个 共 同 体 的 计 量 制 度 。 该 指 示 规 定 , 就 经 济 、 公 众 衞 生 、 公 众 安 全 及 行 政 事 宜 而 言 , 计 量 仪 器 和 以 计 量 单 位 表 达 的 数 量 量 度 及 标 示 方 法 , 只 可 使 用 国 际 单 位 制 ( 十 进 制 ) 。 然 而 , 该 指 示 并 不 函 盖 空 运 和 海 运 , 以 及 在 英 国 和 爱 尔 兰 距 离 的 量 度 和 生 啤 酒 的 数 量 单 位 。 因 此 , 该 指 示 会 影 响 备 有 数 量 标 签 的 产 品 。 |
3. | 该 指 示 提 供 一 段 十 年 过 渡 期 , 而 在 此 期 间 ,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十 进 制 单 位 和 补 充 标 示 方 法 ( 即 非 十 进 制 计 量 单 位 ) 。 首 段 十 年 过 渡 期 於 1989 年 12 月 31 日 完 结 , 然 而 , 前 欧 洲 共 同 体 理 事 会 把 过 渡 期 延 长 十 年 , 直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才 完 结 。 欧 盟 理 事 会 有 见 及 若 干 第 三 国 家 不 接 受 只 具 十 进 制 单 位 标 记 的 产 品 , 最 近 决 定 把 过 渡 期 再 延 长 十 年 , 使 输 出 产 品 到 这 些 市 场 的 欧 盟 公 司 不 会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响 。 该 过 渡 期 将 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完 结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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贸 易 署 署 长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2000 年 3 月 8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