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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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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/9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钢 绳 索
及 缆 索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1998 年 6 月 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9/98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官 方 刊 物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钢 绳 索 及 缆 索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现 随 附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 有 关 详 情 如 下 :

(a) 产 品 : 最 大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3 毫 米 的 钢 绳 索 及 缆 索 ( 包 括 锁 紧 线 圈 绳 索 但 不 包 括 不 銹 钢 绳 索 及 缆 索 ) , 不 论 是 否 附 有 配 件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7312 1082 、 ex7312 1084 、 ex7312 1086 、 ex7312 1088 及 ex7312 1099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4.8%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1999 年 2 月 19 日 ( 维 持 6 个 月 )
(d) 税 项 的 徵 收 : 提 取 所 述 产 品 在 共 同 体 自 由 流 通 , 必 须 提 供 相 等 於 临 时 税 额 的 保 证 金 。
(e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1999 年 2 月 19 日 起 计 的 一 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表 达 其 意 见 及 要 求 欧 盟 委 员 会 聆 听 其 意 见 。 在 有 关 展 开 调 查 的 通 告 所 指 明 的 限 期 内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人 士 , 可 於 1999 年 2 月 19 日 起 计 的 一 个 月 内 , 就 此 规 例 的 施 行 表 达 其 意 见 。

查 询

2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
1999 年 3 月 1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