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7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4/2008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广 东 省 《 关 于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》

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、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、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及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近 日 发 出 《 关 于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。 根 据 《 办 法 》 ,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产 品 、 新 技 术 、 新 工 艺 所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,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,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,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% 加 计 扣 除 ;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,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% 摊 销 , 《 办 法 》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有 关 通 知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黄 美 美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8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