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8/2007 号
中 国 内 地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
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於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修 订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, 自 公 布 日 起 施 行 。 修 订 的 《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於 总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: 「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, 国 家 可 以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房 屋 , 并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, 维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; 徵 收 个 人 住 宅 的 , 还 应 当 保 障 被 徵 收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。 」 。 修 订 的 《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全 文 载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查 询
-
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随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7 年 9 月 3 日
注 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