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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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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8/2007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

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於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修 订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, 自 公 布 日 起 施 行 。 修 订 的 《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於 总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: 「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, 国 家 可 以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房 屋 , 并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, 维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; 徵 收 个 人 住 宅 的 , 还 应 当 保 障 被 徵 收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。 」 。 修 订 的 《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》 全 文 载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