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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3/2007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

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过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》 ,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《 物 权 法 》 确 定 国 家 、 集 体 、 私 人 的 物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人 的 物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。 《 物 权 法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 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 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