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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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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/2007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关 于 修 改 《 香 港 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》


因 应 香 港 与 内 地 签 署 的 《 〈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三 》 , 司 法 部 於 2006 年 12 月 22 日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《 香 港 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决 定 ,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有 关 决 定 全 文 载 於 附 件 (pdf 格 式)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附 件 (pdf 格 式)

2007 年 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