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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5/2006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关 于 延 长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有
效 期 的 通 知

根 据 《 〈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二 》 , 财 政 部 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 发 出 通 知 ,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的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自 颁 发 日 起 两 年 内 有 效 。 有 关 通 知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