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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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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0/2005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

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通 过 修 订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 ,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

  1. 《 公 司 法 》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、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 及 管 理 作 出 规 范 , 并 列 出 对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及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特 别 规 定 。 其 中 ,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三 万 元 ,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, 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则 为 人 民 币 五 百 万 元 。 外 商 投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亦 适 用 本 法 。
  1. 经 修 订 的 《 公 司 法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5 年 11 月 2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