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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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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6/2005 号

中 国 内 地 :进 境 水 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

本 署 在 2005 年 1 月 2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/2005 号 , 转 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(国 家 质 检 总 局 )发 布 的《 进 境 水 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》 。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规 定 经 香 港 特 区 中 转 进 境 内 地 的 水 果 , 应 当 以 集 装 箱 运 输 , 按 照 原 箱 、 原 包 装 和 原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(简 称 "三 原")进 境 。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上 应 注 明 集 装 箱 号 码 。 此 外 , 水 果 进 境 前 必 须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可 的 香 港 地 区 检 验 机 构 对 是 否 属 允 许 进 境 的 水 果 种 类 及 "三 原" 进 行 确 认 。

  1.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最 近 接 获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的 通 知 , 确 定 香 港 地 区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为 「 中 国 检 验 有 限 公 司 」 。 业 界 可 参 阅 该 公 司 的 网 页 http://www.cichk.com/notes/fruit.htm, 致 电 2440 5566/2668 5383 或 传 真 2404 5356/2670 0337 至 该 公 司 查 询 申 请 方 法 及 相 关 资 料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本 署 陈 兆 雯 女 士 或 致 电 2150 7000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2005 年 6 月 28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