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63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9/2004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对 外 贸 易 法

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于 2004 年 4 月 6 日 通 过 修 订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。 新 法 案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

  1. 根 据 《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, 对 外 贸 易 包 括 货 物 进 出 口 、 技 术 进 出 口 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;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可 以 是 法 人 、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。 《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详 列 可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有 关 货 物 、 技 术 进 出 口 及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的 情 况 ; 以 及 与 对 外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、 对 外 贸 易 调 查 、 对 外 贸 易 救 济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。 《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4 年 4 月 14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