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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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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0/2004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保 险 外 汇 资 金 境 外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

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於 2004 年 8 月 9 日 联 合 发 布 《 保 险 外 汇 资 金 境 外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,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。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对 保 险 公 司 从 事 外 汇 资 金 的 境 外 运 用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、 其 投 资 範 围 和 比 例 等 作 出 规 定 。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全 文 载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联 络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4 年 8 月 31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