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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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631/2/5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9/2003 号
中 国 内 地 : 三 十 项 便 民 利 民 措 施
公 安 部 於 2003 年 8 月 7 日 公 布 三 十 项 便 民 利 民 措 施 。 其 中 , 由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, 往 来 港 澳 商 务 签 注 的 申 请 範 围 , 由 原 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内 地 企 业 的 员 工 , 扩 大 到 内 地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在 港 澳 地 区 注 册 的 企 业 的 员 工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附 件 (pdf 格 式 ) 。
查 询
-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随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3 年 8 月 13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