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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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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2/2003 号

日 本 : 汽 油 及 柴 油 新 标 准

日 本 经 济 产 业 省 正 计 划 对 「 汽 油 及 其 他 燃 料 品 质 管 制 法 」 的 条 例 作 出 两 项 修 订 , 对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准 许 含 硫 量 及 含 氧 量 制 定 新 标 准 。

详 情

  1. 新 建 议 的 标 准 旨 在 防 止 空 气 污 染 及 确 保 公 众 安 全 。 经 济 产 业 省 稍 後 会 公 布 详 情 。 新 标 准 的 建 议 大 纲 如 下 :

 
产 品

新 标 准 建 议 大 纲

暂 订 实 施 日 期
(a) 汽 油 将 准 许 最 高 含 硫 量 由 100 ppm 降 至 50 ppm

2004 年 年 底 前

柴 油 将 准 许 最 高 含 硫 量 由 500 ppm 降 至 50 ppm
(b) 汽 油 制 定 准 许 最 高 含 氧 量

2003 年 8 月

查 询

  1.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72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陈 晓 琳 代 行 )

2003 年 5 月 15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