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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 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5/2003 号

日 本 : 禁 止 使 用 酞 酸 盐 (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)

日 本 厚 生 劳 动 省 完 成 修 订 食 物 卫 生 法 , 禁 止 於 若 干 玩 具 、 食 物 容 器 及 包 装 上 使 用 酞 酸 盐 (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) 。 新 规 例 将 於 2003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详 情

  1. 新 规 例 的 目 的 为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。 详 情 如 下 :

< 幼 儿 玩 具 >

  1. 任 何 会 与 婴 儿 及 幼 儿 口 腔 有 直 接 接 触 的 合 成 树 脂 ( 塑 胶 ) 玩 具 , 不 可 以 由 含 DEHP 或 DINP 酞 酸 盐 的 聚 氯 乙 烯 (PVC) 制 造 。
     

  2. 任 何 其 他 给 婴 儿 及 幼 儿 的 合 成 树 脂 玩 具 , 不 可 以 由 含 DEHP 酞 酸 盐 的 聚 氯 乙 烯 (PVC) 制 造 。

< 食 物 容 器 及 包 装 >

任 何 会 与 脂 肪 / 油 及 油 腻 食 物 有 直 接 接 触 的 器 具 、 容 器 或 包 装 , 不 可 以 由 含 DEHP 酞 酸 盐 的 聚 氯 乙 烯 (PVC) 制 造 。

据 厚 生 劳 动 省 说 明 , 新 规 例 所 针 对 的 「 婴 儿 及 幼 儿 」 範 围 一 般 包 括 六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72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陈 晓 琳 代 行 )

2003 年 4 月 30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