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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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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tidenq@tid.gcn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3/02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对 部 份 进 口 钢 铁 产 品 进 行 保 障 措 施
调 查 及 实 施 临 时 保 障 措 施

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( 外 经 贸 部 ) 决 定 自 2002 年 5 月 20 日 起 , 对 普 通 中 厚 板 、 普 薄 板 、 硅 电 钢 、 不 銹 钢 板 、 其 他 普 钢 带 、 普 盘 条 、 普 通 条 杆 、 普 通 型 材 、 无 缝 管 、 焊 管 和 钢 坯 等 11 种 进 口 钢 铁 产 品 进 行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。 有 关 产 品 的 海 关 税 则 号 见 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 。

  1.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方 可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( 即 2002 年 5 月 20 日 ) 起 20 天 内 报 名 参 加 应 诉 。 内 地 调 查 机 关 为 外 经 贸 部 进 出 口 公 平 贸 易 局 及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局 。

  2. 此 外 , 外 经 贸 部 於 2002 年 5 月 21 日 公 布 , 自 2002 年 5 月 24 日 起 , 对 普 通 中 厚 板 、 普 薄 板 、 硅 电 钢 、 不 銹 钢 板 、 普 盘 条 、 普 通 条 杆 、 普 通 型 材 、 无 缝 管 和 钢 坯 等 9 种 进 口 钢 铁 产 品 实 施 临 时 保 障 措 施 。 国 家 对 这 9 种 进 口 钢 铁 产 品 实 施 关 税 配 额 , 关 税 配 额 内 进 口 产 品 仍 执 行 现 行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, 关 税 配 额 外 进 口 产 品 在 执 行 现 行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的 基 础 上 加 徵 7-26% 的 特 别 关 税 。 此 临 时 保 障 措 施 适 用 的 产 品 、 关 税 配 额 数 量 及 加 徵 的 特 别 关 税 税 率 表 见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 。

  3. 临 时 保 障 措 施 的 实 施 期 限 为 自 2002 年 5 月 24 日 起 180 天 。 此 措 施 不 适 用 於 原 产 於 进 口 额 不 超 过 该 种 产 品 进 口 总 量 3%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产 品 , 以 及 原 产 於 哈 萨 克 斯 坦 、 乌 克 兰 和 白 俄 罗 斯 的 钢 铁 产 品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02 年 6 月 10 日

随 附 件

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
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