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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0/01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修 订 《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》

国 务 院 於 2001 年 8 月 2 日 发 出 第 315 号 国 务 院 令 , 修 订 《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, 以 加 强 打 击 非 法 印 刷 活 动 及 适 应 现 时 需 要 。

  1. 《 条 例 》 的 主 要 修 改 如 下 :

  • 为 应 付 实 际 市 场 需 要 , 新 《 条 例 》 在 允 许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或 合 作 经 营 印 刷 企 业 的 基 础 上 , 允 许 设 立 从 事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的 外 资 企 业 , 以 扩 大 印 刷 业 的 对 外 开 放 。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与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制 定 。

  • 新 《 条 例 》 亦 简 化 了 行 政 手 续 , 并 将 各 种 许 可 证 合 并 为 一 项 “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” 。 同 时 亦 规 定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需 於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60 天 内 作 出 批 准 企 业 申 请 从 事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或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。

此 外 , 这 次 修 定 增 加 了 对 印 刷 注 册 商 标 和 专 业 证 书 的 管 理 措 施 , 以 及 加 重 了 对 违 法 活 动 的 处 罚 , 新 《 条 例 》 亦 延 长 留 存 出 版 物 件 备 查 期 至 2 年 , 以 便 事 後 监 督 。

  1. 上 述 《 条 例 》 已 於 2001 年 8 月 2 日 起 实 施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0 与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麦 思 敏 代 行 )

2001 年 9 月 10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