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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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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/00 号

新 加 坡 : 1999 年 健 康 肉 类 及 鱼 类 法 案
(The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)

新 加 坡 当 局 已 通 过 1999 年 健 康 肉 类 及 鱼 类 法 ( The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} 。 根 据 该 法 令 , 新 加 坡 商 号 如 从 事 肉 类 产 品 和 鱼 类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或 转 运 业 务 , 以 及 新 鲜 水 荼 蘪 果 和 蔬 菜 的 进 口 和 转 运 业 务 , 必 须 获 新 加 坡 原 产 局 发 出 牌 照 。 若 干 产 品 , 例 如 冰 冻 熟 蟹 肉 、 冰 冻 熟 虾 , 亦 须 持 有 政 府 有 关 当 局 所 签 发 的 健 康 证 书 。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载 有 该 新 规 定 的 注 释 。

查 询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黄 淑 娴 代 行 )

2000 年 2 月 17 日

 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