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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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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5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/2016 号

哥 伦 比 亚 : 修 订 玩 具 的 认 证 评 核 规 定

哥 伦 比 亚 政 府 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3117/2015 号 , 修 订 决 议 第 3388/2008 号 所 订 立 有 关 若 干 玩 具 、 配 件 和 组 件 ( 属 哥 伦 比 亚 协 调 关 税 表 ( HTSCO ) 分 类 项 目 编 号 9503.00.1000 、 9503.00.2920 、 9503.00.2990 、 9503.00.3000 、 9503.00.4000 、 9503.00.9100 、 9503.00.9200 、 9503.00.9300 、 9503.00.9400 、 9503.00.9500 、 9503.00.9600 、 9503.00.9900 、 9503.00.9910 、 9503.00.9990 及 9505.90.0000 ) 的 认 证 评 核 规 定 。

2.修 订 决 议 第 3388/2008 号 容 许 哥 伦 比 亚 进 口 商 使 用 下 列 合 格 证 明 书 以 符 合 评 核 规 定 :

  1. 由 哥 伦 比 亚 国 家 认 证 机 构 ( National Colombia Accreditation Organisation , 西 班 牙 文 为 "Organismo Nacional de Acreditación de Colombia"/ ONAC )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发 出 的 合 格 证 明 书 , 所 需 测 试 是 在 获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按 照 决 议 第 3388/2008 号 所 列 明 的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。
  2. 由 哥 伦 比 亚 国 家 认 证 机 构 ( ONAC )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发 出 的 合 格 证 明 书 , 而 所 需 测 试 是 在 获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证 联 盟 (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, 西 班 牙 文 为 "Cooperacion Internacional de Acreditacion de Laboratorios"/ILAC ) 成 员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按 照 外 国 的 玩 具 、 配 件 和 组 件 的 同 等 标 准 进 行 。 除 非 认 证 评 核 结 果 被 视 为 不 完 整 、 不 符 合 规 格 或 不 可 靠 , 否 则 进 口 商 无 需 在 哥 伦 比 亚 ONAC 所 认 可 的 实 验 室 进 行 测 试 。
  3. 由 有 份 参 与 多 边 互 认 协 议 ( ONAC 是 其 中 成 员 ) 的 机 构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所 发 出 的 合 格 证 明 书 ; 或 按 照 签 发 国 家 与 哥 伦 比 亚 之 间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、 谅 解 备 忘 录 , 或 其 他 安 排 所 载 的 任 何 互 认 条 款 所 发 出 的 证 明 书 。

 

3. 此 外 , 玩 具 、 配 件 和 组 件 的 证 明 书 必 须 以 西 班 牙 文 书 写 或 翻 译 为 西 班 牙 文 , 并 按 照 NTC-ISO/IEC 17067 所 列 三 个 计 划 的 其 中 一 个 来 发 出 。 实 验 室 亦 必 须 按 照 哥 伦 比 亚 标 准 NTC EN 71-2 、 NTC 4894 第 一 部 分 、 NTC EN 71-3 或 同 等 标 准 , 例 如 美 国 标 准 ASTM F963-11 及 欧 洲 标 准 EN 71-1 、 EN 71-2 和 EN 71-3 进 行 认 证 评 核 。

4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哥 伦 比 亚 进 口 商 查 询 ,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哥 伦 比 亚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决 议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s://www.minsalud.gov.co/Normatividad_Nuevo/Resoluci%C3%B3n%203117%20de%202015.pdf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美 桦 代 行 )

2016 年 1 月 7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